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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長江商報消息 “請認準中國馳名商標”的宣傳即將終結。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在日前舉行的貫徹新《商標法》實務研討會上表示,“馳名商標”並非榮譽稱號,從5月1日起“馳名商標”禁止出現在商品包裝上,也不能用於廣告宣傳、展覽,否則將面臨10萬元罰款。(4月21日《新京報》)
  自打1991年9月19日,首批“中國馳名商標”誕生,至今已經走過20多年的歷程。那聲“請認準中國馳名商標”的廣告語,更是留在了一代人的青蔥記憶里。客觀地講,在中國發展市場經濟的早期階段,“馳名商標”的問世對於產品推廣、商標意識普及曾起到過一定的積極作用,但隨著時代變遷,其作用慢慢被異化,負面效應也日漸凸顯。
  就拿商家借“馳名商標”做宣傳一事來說吧。作為市場的產物,企業商標是否“馳名”理應由消費者“用錢投票”來決定,而不是行政官員說了算。那種權力主導下的“馳名商標”認證,本身就是計劃思維的產物,是行政力量對於市場機制的嚴重扭曲。“可口可樂”沒有被美國官方認定為馳名商標,但這並不妨礙其暢銷各國;“索尼”沒有被評為“日本名牌”,也不影響其名揚天下。可我們呢?這些年從“國字號”到省市級,各種“馳名商標”可謂泛濫成災,但其中有幾個是市場認可的,還有多少是消費者連聽都沒有聽說過的“偽馳名”?這樣的“馳名商標”即便印在產品上,又有多大效用呢?
  即便真是為了“防止被侵權‘傍名牌’”,那麼,現有法律也已經足夠了。不僅《商標法》對於“保護商標專用權”有明確規定,《刑法》也有專門針對知識產權犯罪的條款設置,又何須多此一舉,再耗費精力、浪費金錢去謀什麼“馳名商標”的虛名呢?
  更何況,近些年,“馳名商標”的評選正逐漸異化為一個企業、中介、評選方各取所需的畸形產業鏈,淪為有關部門尋租斂財的工具、渠道。“給錢就‘馳名’”的做法進一步損害了“馳名商標”的市場公信力,難怪如今越來越多企業對於“馳名商標”評選不再積極,哪怕“整個評選過程不收任何費用,當選後還能獲得政府獎勵,但很多入選企業都是靠工商部門‘請’了多次才申報的”,這樣的評選、這樣的“馳名”,不如取消了之。
  早在2009年,全國人大代表趙林中就曾呼籲取消“中國馳名商標”的評選。而如今,新《商標法》實行後“禁用‘馳名商標’做宣傳”的規定,更不啻為給“馳名商標”的評選敲響了喪鐘。畢竟,一項桂冠如果不能印在產品上、打在廣告中,那與沒有又有何異,還評選來幹嘛?
  所以,無論是從產品營銷的角度,還是從兌現政府簡政放權、讓市場起“決定性作用”承諾的角度來說,取消“馳名商標”評選似乎都已經水到渠成。一味拖延,只能讓人們懷疑這背後是否有什麼“不能說的秘密”?
  ■王垚烽(浙江 媒體人)  (原標題:“馳名商標”禁用不如廢除評選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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